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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辩护词是怎么样的?关于涉嫌盗窃罪的辩护词都什么内容?

来源: 法务网 2023-04-14 14:48:08

【案情】

2012年3月22日,陈某从朋友李某包中窃取中信银行信用卡两张,并于2012年3月24日使用该信用卡进行套现,共消费金额达到97000元。因被害人李某报案,陈某被抓捕归案,经侦查、审查、移送法院审理。

【法律释明】

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论处。

2、根据当时的司法解释,盗窃九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辩护】

本律师作为陈某侦查、审查、审判阶段的辩护人,对整个案情进行了详细了解。在侦查阶段,督促陈某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并与经办人员沟通,先行予以办理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经办人详细介绍本案的全部情况(案发的偶然性、已退赃并得到谅解),建议继续取保候审,并得到采纳。在法院审理期间,本律师依法提出陈某具有立功表现情节【法定减轻或从轻情节】、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属初犯等情形,建议判处缓刑【详见辩护词】。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采纳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陈某缓刑(“判三缓五”)。

【辩护词】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陈某的委托,指派冯锦锡律师担任被告人陈某一审诉讼阶段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通过询问、阅卷,对本案进行了全面分析。现我们结合案件事实,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陈某于2012年3月24日使用被害人李某工商银行信用卡套现28420元一案不应以盗窃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告人陈某没有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取得信用卡,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根据被害人李某的《询问笔录》:被害人李某在发现两张信用卡丢失前一直认为两张信用卡都放在钱包里。

根据被告人陈某的《讯问笔录》:被告人陈某系在小轿车后排座取得被害人李某的工商银行信用卡。

前已述及,被害人李某在发现工商银行信用卡丢失前一直以为卡放在钱包里,但实际上该工商银行信用卡遗失在小轿车后排座上,已经脱离了被害人李某的监管控制范围,其在主、客观上已经不再占有该工商银行信用卡。因此,被告人陈某从小轿车后排座上取得被害人李某的工商银行信用卡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取得信用卡。

(二)通过被害人李某银行账户转出的1.8万元资金的性质界定。

根据证人刘某的《询问笔录》:有1.8万元是转账到被害人李某的银行账户上,被告人陈某现金只拿到1万元。

根据被告人陈某《讯问笔录》:被害人李某基于对被告人陈某的信任,才将转入其中信银行账户的1.8万元转给被告人陈某提供的其父亲的中国银行账户。

被告人陈某通过隐瞒真相,虚构客户转入资金的事实,欺骗被害人李某,导致被害人李某将转入其中信银行账户的1.8万元转出至被告人陈某提供的其父亲的中国银行账户。被告人陈某取得该1.8万元款项的行为与盗窃罪有本质区别。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未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取得信用卡并使用,其行为不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被告人陈某取得套现中的1.8万元的方式也与盗窃罪有本质区别。

二、被告人陈某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在一审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之规定,应认定为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六、关于立功线索的查证程序和具体认定:根据被告人检举揭发破获的他人犯罪案件,如果已有审判结果,应当依据判决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查证属实;如果被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可以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情况认定是否查证属实。”、“八、关于对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的处罚: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

三、被告人陈某具有以下法定从轻或酌定从轻情节。

1、被告人陈某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公诉机关、人民法院调查,能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但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之规定,被告人陈某依法可从轻处罚。

2、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积极向被害人李某偿还全部盗刷的资金,属于全部退赃、退赔,亦可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六条:“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积极退赃、退赔的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

3、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李某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八条:“对于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之规定,被告人陈某取得被害人李某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4、被告人陈某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不大,对案件性质缺乏正确判断,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未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取得工商银行信用卡,其进行套现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依法不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在盗窃中信银行信用卡后使用被告人李某的身份证进行套现,其行为性质与盗窃罪有本质区别。最后,被告人陈某具有多项法定从轻或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建议判处缓刑。

标签: 盗窃罪 侵占罪 盗窃数额 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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