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什么犯罪,公诉机关若想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就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否则就应当无罪释放。因此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例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例
被告人陈某某,曲靖市富源县人,系某外卖公司职员,被害人,杨某某,楚雄州姚安县人,系某整形医院保安。
2019年2月1日22时,陈某某送外卖到整形医院,因送达时间快到了,以免迟到,直接进去了整形医院,此时正值被害人杨某某当班,杨某某认为陈某某送外卖进入整形医院,没有跟其打招呼,不尊重杨某某,于是杨某某就把陈某某推出大门外。推搡过程中,杨某某使用手机击打陈某某头部,并不听推搡,陈某某送的披萨被打倒在地,期间陈某某也还手抵挡,杨某某多次进入大厅找凳子击打陈某某,被证人孙某拦住,短暂停息之后,陈某某并不想纠缠,欲驾驶电动车离开,刚启动电动车时,被杨某某从后重重一棒连人带车打倒在地。
随后陈某某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过伤情鉴定陈某某头部被打致头皮4.5CM创口受轻微伤,杨某某右手软组织挫伤,第一掌骨骨折,受轻伤二级,随后陈某某被以故意伤害罪进行刑事立案,杨某某被行政拘留10日。
案件处理结果
本案经过公安机关三个月的侦查,并经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依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了该院(2019)第5号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最终无罪。
二、故意伤害法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此规定中包括两个条件:
(1)案件已经经过了补充侦查。这是对案件已经经过补充侦查,仍作不起诉决定的时机控制,也是作该决定的程序条件。一般而言,未进一步收集证据就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2)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这是指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以至于即使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也很可能会宣告被告人无罪。
人民检察院对此种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如果公安机关、检察院证据不足的话,那么就可能会撤案或撤诉,行为人也就无罪释放。以上便是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例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网站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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