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可以构成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被认定为“数额较大”,予以追诉,各个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在一千元至三千元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立案追诉标准,上海地区为一千元。另外,在特殊情况下,“数额较大”的标准可按上述标准50%确定,如盗窃惯犯、盗窃孤寡老人等等。
“多次盗窃”的标准是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入户盗窃”指的是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具有以上四种行为的,是否立案追诉不以盗窃数额为标准,即使盗窃数额较少,也应当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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