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对于女性朋友的伤害是特别大的,因此法律对于强奸罪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标准,那么强奸罪怎样判刑呢?强奸罪的量刑标准又是怎样的呢?小编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希望帮助您解决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一、强奸罪怎样判刑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均是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
(一)强奸人数
强奸多人是强奸罪的加重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强奸人数可作为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如增加一人增加二至三年刑期。需要注意,强奸次数不是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素,故不作为增加刑罚量的根据。但是,实践中经常发生对同一人实施二次以上强奸的情况,其危害性一般大于强奸一人一次,对于超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次数,如次数不足三次的,次数可以在确定量刑起点时一并考虑;如次数在三次以上的,次数一般作为调节基准刑的从重处罚情节。
(二)致人伤害后果
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刑法规定的加重犯罪构成要件,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强奸致人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可作为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用来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对于强奸致人重伤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直接依法判处,不再适用《量刑指导意见》。由于强奸致人轻伤、轻微伤,不是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一般不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三)加重处罚的情形
对于被告人同时具有刑法规定的五种加重处罚情形中两种以上情形的,一般选择其中一种较重的情形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其他情形则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确定基准刑。
(四)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一次的量刑起点。《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实务中应综合考虑犯罪对象、犯罪手段、情节等情况,以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的社会危害性为根据,确定适当的量刑起点。一般情况下采用暴力手段强奸的量刑起点要相对高于使用胁迫手段或者其他手段强奸的;强奸同时有猥亵、侮辱等行为的,可选择较高的量刑起点。
2、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量刑起点。《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除上述已论述的以外,应考虑是否采用暴力,奸淫不满十二周岁的女童等量刑起点可相对高一些。
(五)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量刑起点上述情况,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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